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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民申63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天津市平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玉耀租赁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天津市平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赵玉耀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民申63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天津市平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东丽区程林庄路与沙柳路交口南侧(万新装饰城内)。法定代表人:王生,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赵树奎,天津安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赵玉耀,男,1971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天津市东丽区。再审申请人天津市平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盛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赵玉耀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2016)津02民终5775号民事裁定(以下简称二审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平盛公司申请再审称:二审裁定生效后,案外人天津市东丽区万新街道办事处杨台社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杨台管委会)向平盛公司提供了天津市东丽区计划经济委员会于1999年5月10日作出的(1999)津丽计基69号批复和天津市东丽区规划土地管理局于1999年7月29日作出的津丽用地(99农更)第3号通知,该两份文件能够证明涉案租赁物具有合法手续,平盛公司与赵玉耀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应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审理范围。综上,平盛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本院认为,平盛公司从杨台管委会承租土地后建盖了涉案房屋用于出租,但其并未提供完整齐全的建房手续,二审法院据此认定因上述房屋产生的租赁纠纷,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诉讼受理范围,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天津市平盛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李 彤代理审判员  李善川代理审判员  张 昕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于轶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