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224执11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2
案件名称
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泰来县鑫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泰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来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泰来县鑫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224执1186号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大庆市。法定代表人李赐林,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泰来县鑫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泰来县。法定代表人李宝柱,公司总经理。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与泰来县鑫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黑龙江省大庆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庆仲(调)字第(87)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本案由本院执行。本院于2016年11月24日立案执行,于2016年11月25日向被执行人泰来县鑫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00元的���务。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泰来县鑫地粮贸有限责任公司接到执行通知书后,自动向本院履行了给付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人民币250000.00元的义务,并交纳了申请执行费3602.00元。本院已将此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黑龙江省宏君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泰来县人民法院(2016)黑0224执1186号案件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海波审判员 徐振伟审判员 张铁刚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 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