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785民初228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7
案件名称
袁公春与山东聚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袁公春,山东聚丰橡胶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85民初2287号原告:袁公春。被告:山东聚丰橡胶有限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袁公春与被告山东聚丰橡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中,原告袁公春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袁公春撤回对被告山东聚丰橡胶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1356元,减半收取567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张勤昱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崔 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