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605执478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郭坤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坤华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605执4781号移送执行部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被执行人:郭坤华,男,汉族,1963年7月8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安市。关于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郭坤华容留、介绍卖淫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粤0605刑初3514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郭坤华犯容留、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因被执行人郭坤华未履行上述判决确定的缴纳罚金的义务,故本院刑事审判庭移送执行。本院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2001.02元,均已缴纳至国库。除此之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院辖区内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案经执行,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依法对本案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敬志超执行员 杨日宏执行员 阳 文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淑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