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482执保2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李某民申请执行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现民,张小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44号申请执行人:李现民,男,1961年5月15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张小伟,男,1972年9月6日出生,汉族,住汝州市。案由:民间借贷纠纷。申请人李现民申请执行张小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20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张小伟所有的位于汝州市的房产一处予以查封,限额167000元。(2017)豫0482民初520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44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佳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