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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桂03民申5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0

案件名称

秦天绿、秦天林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秦天绿,秦天林,秦玉珍,秦晓珍,秦志豪,秦四妹,罗江凌,秦炳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中级��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桂03民申58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秦天绿,曾用名秦天禄,男,1939年11月14日出生,汉族,桂林市电子衡器厂退休工人,住桂林市叠彩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秦桂琼,女,196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系秦天绿女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天林,男,1949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玉珍,女,1942年3月21日出生,汉族,桂林市直属粮库退休工人,住桂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晓珍,女,1948年12月3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翠竹路24号威达北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志豪,男,1949年5月5日出生,汉族,桂林市三建股份有限公司退休职工,住桂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四妹,女,1965年12月6日出生,汉族,住桂林市灵川县。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罗江凌,男,1966年6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司机,住桂林市。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秦炳生,男,1956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灵川县。再审申请人秦天绿因与被申请人秦天林、秦玉珍、秦晓珍、秦志豪、秦四妹、罗江凌、秦炳生偿还垫付购房款纠纷一案,不服桂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桂03民终18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秦天绿申请再审称:被申请人没有证据证明垫支了购房差价款。申请人在原审中提交了其母亲陶龙英有能力支付部分购房款的证据,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请求立案再审。本院认为,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本案中,本院作出的(2015)桂市民再字第2号民事判决书中认定了本案七被申请人在房屋拆迁安置时垫付了购房差价款59219.19元的事实,被申请人无需举证证明。申请人认为其母亲陶龙英有能力支付部分购房款,但并没有提交其支付购房款的相关证据,且申请人的该项再审申请理由与本院生效判决确认的事实相悖,其再审申请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秦天绿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梁 俭审 判 员  霍凤玲审 判 员  黄漓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李燕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