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甘0722民初226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30
案件名称
张掖市现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与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掖市现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姚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民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甘0722民初2266号原告张掖市现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杨某,系该公司董事长。营业场所:甘肃省张掖市××区。委托代理人邢某,系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姚国,,初中文化程度,甘肃省民乐县人。原告张掖市现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姚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原告张掖市现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按时到庭参加诉讼。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358元,减半收取679元,由原告张掖市现代农机有限责任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姚晓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焦 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