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晋1124民初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陈某某李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李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西省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晋1124民初56号原告:陈某某,女,汉族,临县人。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临县人。原告陈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林利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李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陈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原、被告离婚;2、儿子李某宇由被告抚养。3、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被告2007年打工认识,2009年依俗举行婚礼,2011年1月13日生育儿子李某宇,2011年8月15日在民政部门登记结婚。2013年因被告出轨和赌博,双方发生激烈争吵,2014年原告回到运城娘家居住至今。现原、被告分居已经超过两年,感情已经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为此提起诉讼。被告李某某未进行答辩。根据原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1、原、被告自由恋爱于2009年腊月间举行婚礼,2011年8月15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2011年1月13日生育儿子李某宇,现随原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双方感情尚可,2014年10月间双方发生争执,后原告回娘家,现原告提起离婚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的陈述、结婚证、庭审笔录等证实,是为本案事实。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结婚,其夫妻感情基础较好,家庭生活中因琐事发生矛盾属正常现象,但夫妻双方应本着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敬互爱、互谅互让的原则,共创和谐家庭。现在原告提出离婚,因其没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确已彻底破裂,从保护家庭稳定、有利于孩子的成长考虑以不准离婚为宜,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条、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陈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刘拖连人民陪审员 刘 琦人民陪审员 武永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刘 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