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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481民初20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张秀吉、陈琦等与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吉,陈琦,陈雅筠,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苏锦物流有限公司,上海大鸿物流有限公司,吴正军,马兆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福建省永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481民初2074号原告:张秀吉,女,1947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陈琦,男,1990年3月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法定代理人:洪某,女,1966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原告:陈雅筠,女,1995年9月1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安市,被告:安城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黄浦区中山南路969号17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667775728N。法定代表人:冉勇,经理。被告:上海苏锦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淞南路427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752901514A。法定代表人:苏红星,经理。被告:上海大鸿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宝山区蕰川路5475号62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355004354XX。法定代表人:许玉华,经理。被告:吴正军,男,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江苏省灌云县,被告:马兆明,男,1979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嘉定区,被告: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住所地:永安市新安路21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0007775475151。负责人:叶元钗,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秀吉、陈琦、陈雅筠与被告安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上海大鸿物流有限公司、上海苏锦物流有限公司、吴正军、马兆明、安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福建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秀吉、陈琦、陈雅筠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又未提出缓交、免交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判员  余招娣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郑琳璐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