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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101执4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1

案件名称

张春香与重庆市万州区强联食品有限公司国内非涉外仲裁裁决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春香,重庆市万州区强联食品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渝0101执410号申请执行人:张春香,女,汉族,生于1983年7月28日,住重庆市万州区。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强联食品有限公司,住万州区。申请执行人张春香与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强联食品有限公司国内仲裁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作出的万州劳人仲案字(2016)第841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春香于2017年1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175438元及加倍支付迟廷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重庆市万州区强联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房屋、车辆、工商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暂时不能执行兑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陈 伟代理审判员  熊海东代理审判员  向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秦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