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桂0881民初208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黄家明与张智棋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桂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家明,张智棋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桂平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桂0881民初2088号原告:黄家明,男,1994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被告:张智棋,男,1993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桂平市。原告黄家明与被告张智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16日立案受理后,于2017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黄家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智棋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黄家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返还借款3000元给原告;2.被告支付利息300元给原告。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立具有《借据》给原告收执。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故原告诉至法院提出上诉诉讼请求。被告张智棋既未作出答辩,也没有提供证据。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于2016年11月21日向原告借款3000元,约定借款期限1个月。被告立具有《借据》给原告收执。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借款被告以种种理由拒绝履行还款义务。本院认为,原告提供证据可以证实,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的事实,故原、被告已形成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已履行了提供借款之义务,那么被告应承担归还原告借款之责。被告借款后没有依约返还借款给原告,已构成了违约,故原告诉请被告返还借款,有事实与法律依据,理由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原告放弃请求利息,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张智棋应返还借款3000元给原告黄家明;二、驳回原告黄家明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5元(立案时按简易程序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张智棋负担。上述义务,义务人应于本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逾期履行则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权利人可在本案生效判决规定履行期限最后之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执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应于上诉期限届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款汇至户名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诉讼费;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贵港分行营业部,帐号:20×××93。逾期不交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 黄国贤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梦映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