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326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哲与刘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刘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015号原告:王哲,男,1988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汝阳县。被告:刘文,女,47岁,住汝阳县,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哲与被告刘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哲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哲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哲承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