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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326民初101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王哲与刘文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哲,刘文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326民初1015号原告:王哲,男,1988年9月3日生,汉族,农民,住汝阳县。被告:刘文,女,47岁,住汝阳县,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王哲与被告刘文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自愿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王哲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哲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王哲承担。审判员  李建华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周亚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