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21执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丁瑰来、那桂琴、丁瑰俊和郑少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瑰来,那桂琴,丁瑰俊,郑少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通化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吉0521执7号申请执行人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省通化县快大茂镇长征路291号。法定代表人于海波,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孙慧祥,男,该公司职员。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具体代理事项为代为执行和解,代收法律文书。被执行人丁瑰来,男,汉族,1969年5月20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那桂琴(系丁瑰来妻子),汉族,1966年12月1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丁瑰俊,男,汉族,1976年3月26日生,农民,住吉林省集安市。被执行人郑少丹(系丁瑰俊妻子),汉族,1978年4月8日生,住吉林省集安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丁瑰来、那桂琴、丁瑰俊和郑少丹��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对被执行人丁瑰来、那桂琴所有的质押红参进行了拍卖并已成交,该拍卖款1902248元已支付申请执行人通化融达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经申请执行人书面申请自愿放弃其他请求,本案强制执行完毕,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吉0521民初1417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政鑫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云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