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新洲执字第00353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4
案件名称
林先斌、库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先斌,库玖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新洲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新洲执字第00353号之三申请执行人:林先斌,男,1962年10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被执行人:库玖平,男,1966年1月24日出生,汉族,武汉市新洲区人,住武汉市新洲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林先斌与被执行人库玖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库玖平及其妻黄喜珍(公民身份号码:)在银行帐户上存款173,830元,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并申请本院解除被执行人库玖平及其妻黄喜珍(公民身份号码:)在银行帐户上存款173,830元的冻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库玖平及其妻黄喜珍(公民身份号码:)在银行帐户上存款173,830元的冻结。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王宗文审判员 陈正旺审判员 林友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丁昌旺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