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湘0902执6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24
案件名称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益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益阳市资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0902执61号申请执行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艾立华,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颜小民,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湖南艾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深圳市亮百佳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沈伟志审 判 员 谭赞霞审 判 员 刘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代理书记员 黄 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