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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82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司瑞鲁与马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瑞鲁,马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856号原告司瑞鲁,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马庄,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瑞鲁与被告马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瑞鲁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瑞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瑞鲁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