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0823民初18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5
案件名称
司瑞鲁与马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瑞鲁,马庄
案由
确认合同效力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武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0823民初1856号原告司瑞鲁,男,1980年7月2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被告马庄,男,1976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住武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司瑞鲁与被告马庄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中,原告司瑞鲁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瑞鲁申请撤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行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瑞鲁撤回起诉。诉讼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张永庆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维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