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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执字第404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15

案件名称

武俊秀申请执行刘军梅、薛雨、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鄂尔多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武俊秀,刘军梅,薛雨,高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内蒙古鄂尔多斯市东胜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东执字第4043号申请执行人武俊秀,女,汉族,被执行人刘军梅,女,汉族,被执行人薛雨,男,汉族,被执行人高松,女,汉族,申请执行人武俊秀与被执行人刘军梅、薛雨、高松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经立案执行,本院作出的(2015)东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武俊秀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武俊秀申请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东民初字第304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杨  林审 判 员 张  波代理审判员 白布拉格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蔺  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