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104执异4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06
案件名称
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原广东国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广州甬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市甬商投资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原广东国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广州甬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市甬商投资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04执异45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原广东国茂建筑设计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三元里大道1231号5-A2房。法定代表人:曹军林,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沈少林,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广州甬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原广州市甬商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三元里大道361-363号C区三层A3-32房。法定代表人:陈文新,职务:经理。本院在执行(2015)穗越法执字第3586号申请执行人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与被执行人广州甬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不能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3)穗越法民三初字第272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工程款2217553.11元及利息(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3年1月10日至自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并负担案件受理费18168元的债务,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的股东陈文新、金林辉未足额缴纳出资款为由向本院申请追加陈文新、金林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的规定,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据工商部门的资料显示,广州中庆会计师事务所于2012年1月11日出具的验资报告、验资事项说明、分期注册资本实收情况明细表为:被执行人登记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1000万元,由股东金林辉认缴注册资本100万元、陈文新认缴注册资本900万元;注册资本分两期缴付,在两年内缴足,第一期出资为200万元,截止2012年1月11日止,金林辉、陈文新第一期缴纳的注册资本(实收资本)分别为20万元、180万元,实收资本占注册资本总额20%;被执行人于2014年7月1日章程修正为:将广州市甬商投资有限公司修改为广州甬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将出资时间两年内缴清修改为5年内缴清,股东陈文新第一期出资180万,出资时间2012.01.11、第二期出资720万,出资时间五年内缴清;股东金林辉第一期出资20万,出资时间2012.01.11、第二期出资80万,出资时间五年内缴清。工商部门于2014年7月17日核准被执行人名称变更为广州甬商商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鉴于本院经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本案执行的财产,而被执行人的股东陈文新、金林辉并未实际缴存第二期的出资款,现申请执行人请求追加被执行人的股东陈文新、金林辉为本案的被执行人依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追加陈文新、金林辉为本院(2015)穗越法执3586号案的被执行人;二、陈文新、金林辉应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对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承担责任,在本裁定生效之日起7日内向广东国茂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第一分公司履行清偿债务工程款2217553.11元及利息(每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自2013年1月10日至自判决确定支付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8168元。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审 判 长 林奕云人民陪审员 杨青秀人民陪审员 陈志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林霞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