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203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冯庆海与吴国财、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海,吴国财,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065号原告:冯庆海,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财,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周斌,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冯庆海与被告吴国财、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冯庆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庆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庆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冯庆海负担。审判员 成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