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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203民初106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0

案件名称

冯庆海与吴国财、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庆海,吴国财,周斌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203民初1065号原告:冯庆海,男,1951年5月19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委托诉讼代理人:莫凡,广东秦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国财,男,1962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武江区。被告:周斌,男,1988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韶关市浈江区。原告冯庆海与被告吴国财、周斌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日立案。原告冯庆海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冯庆海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冯庆海撤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冯庆海负担。审判员  成燕萍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谷海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