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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911民初295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9

案件名称

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911民初2956号申请人:泰安市万和商砼有限公司,住所地泰安。法定代表人:王家成,该公司董事长。被申请人:中冶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耿彦生。本院在审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2017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采取保全措施,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并已提供相应担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债权220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财产。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田纪峰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翟伟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