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107执512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06
案件名称
张建全申请执行四川省中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全,四川省中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0107执512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全。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张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849号仲裁裁决,于2016年9月18日受理张建全申请执行四川省中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490082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账户。于2016年12月13日暂停被执行人四川省中非投资有限责任公司在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的工商事项变更登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故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此后如经本院查实或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持本执行裁定书和受理执行案件通知书到本院重新立案申请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成都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成劳人仲委裁字(2016)第849号仲裁裁决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方钦少执行员 尧 刚执行员 万品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叶书臣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