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赣1102执1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7
案件名称
李某、范某离婚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范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百一十九条
全文
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赣1102执180号申请执行人:李某,女,汉族,1970年11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被执行人:范某,男,汉族,1966年8月出生,江西省上饶市上饶县人,住江西省上饶市信州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某与被执行人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执行标的为22,000元及利息、申请执行费230元,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峻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付林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