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云0422执27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赵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澄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赵某,杜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云南省澄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云0422执275号申请执行人赵某被执行人杜某赵某与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澄江县人民法院于2016年5月18日作出的(2015)澄民一初字第35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调解书确定:由被告杜某于2016年6月30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赵某借款人民币460000元。案件受理费8952元,已按简易程序减半征收4476元,原告赵某自愿负担。因被执行人杜某未按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权利人于2016年10月21日向澄江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杜某下落不明,被执行人杜某缴纳到澄江县国土资源局的探矿权恢复治理保证金438600元,我院依法向相关部门送达了协助执行通知书予以暂扣,但该款系环境恢复治理保障金,依据法律规定本院无法提取。经本院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杜某名下其他财产情况,其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杜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进行自动预警布控,且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征询申请人意见,申请人同意本案先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赵某申请执行杜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即(2016)云0422执275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执行条件的,应继续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要求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的,可书面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申请时必须提供证据证明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调查核实,确实具备执行条件的,重新立案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咏审判员 张云华审判员 易继英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红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