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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宁0106民初23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黄文福与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银川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文福,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

全文

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宁0106民初2395号原告:黄文福,男,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禄,男,1990年6月27日出生,汉族,住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被告: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高新区。法定代表人:张海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宁夏兴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黄文福与被告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5月9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文福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文禄、被告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责任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雪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赔偿原告损失1636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事实和理由:2017年2月14日晚21时接到物业打来电话,告知原告家中发生严重漏水。漏水的原因是原告家中壁挂炉的进水管与壁挂炉的接口处密封不严密,导致大量的水从接口处漏出。由于漏水时间较长,大量的水渗透了楼板将原告楼下的邻居家中除主卧室以外的其他两个卧室、餐厅、客厅的房顶全部因水浸泡而损毁。原告家中的部分壁纸,柜子,门套,由于水的浸泡亦发生变形和裂缝。造成原告的直接损失为5110,并向楼下邻居赔偿的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11250元。原告认为,小区交房后,因装修房屋需要拆除壁挂炉,拆除壁挂炉由被告负责。由于被告安装的质量存在瑕疵导致进水口发生大量漏水,使原告受到了较大的经济损失,经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现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被告辩称,原告黄文福所述因壁挂炉漏水而给其造成财产损失一事与被告宁夏西蒙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无关,2016年10月20日,原告因住宅装修委托被告将其家中壁挂炉拆下,并于2016年11月4日完成二次安装,安装完成后被告公司工作人员严格遵循公司规定于2016年11月20日对重新安装的壁挂炉进行了全面调试,并经过原告现场确认在调试单上签字后方才离开。根据调试单显示,原告家中壁挂炉的调试结果一切正常,并没有任何漏水现象。此后原告家中的壁挂炉已开始了正常使用,直至2017年2月14日物业通知原告房屋漏水期间长达近三个月,如果是因被告二次安装失误致使原告壁挂炉漏水,那么应该在被告安装调试后立刻发生,可见壁挂炉漏水与被告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此外,被告公司工作人员在漏水后上门检修时发现,原告装修厨房时使用大理石台面对壁挂炉的四根管道进行了固定,由于大理石打孔换位置有所偏差,导致壁挂炉进水管发生了轻微的扭曲变形,根据维修人员的现场检查可以确定,该壁挂炉漏水是进水管变形后的张力使得接口处螺丝松动所致,是装修过程中的第三方行为造成的,与被告公司没有任何关系,这一点除被告公司的工作人员外,在场的物业工作人员同样清楚。综上,原告家中的壁挂炉漏水一事与被告无关,根据《民法通则》及《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被告的安装调试行为并无过错,且与壁挂炉漏水之间无因果联系,因此,被告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原、被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原、被告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双方无异议的证据即原、被告提交的《天然气设备维修单》、《燃气壁挂炉调试单》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原告提交的维修赔偿协议,不能证明房屋漏水系被告造成的;哈纳斯公司天然气收费发票两张,不能说明与本案有关;照片14张只能证明原告邻居家中因漏水天花板出现损坏,但不能证明漏水原因与被告存在关系,上述证据缺乏证据的关联性,本院不予确认;证人证言证明被告在完成二次安装调试后,原告的壁挂炉已经能够正常使用,一直截止到证人为原告装修结束,壁挂炉并未出现任何漏水现象,可以证明,被告的安装行为与壁挂炉漏水无因果关系。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交的《IC操作记录表》证明原告自2016年11月19日起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正常使用壁挂炉设备,对此证据本院予以确认;电话录音、照片原件四张,不能达到被告的证明目的,本院不予确认。根据原、被告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10月20日,原告因住宅装修委托被告将其家中壁挂炉拆下,由原告对其家中的厨房进行了墙面砖粘贴和大理石台面安装。2016年11月20日,被告对重新安装的壁挂炉进行了全面调试,根据调试单显示,原告家中壁挂炉的调试结果正常,没有漏水现象,并经原告现场确认后在调试单上签字。此后,经天然气公司检测后,原告以20摄氏度的室温使用了十余天,予以烘干壁纸。2017年2月14日晚21时接到物业打来电话,告知原告家中发生严重漏水。由于漏水时间较长,大量的水渗透了楼板将原告楼下的邻居家中除主卧室以外的其他两个卧室、餐厅、客厅的房顶全部因水浸泡而损毁。原告与楼下邻居达成赔偿协议。为此,诉至法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明,原告在大理石台面安装的过程中,将小区建设时在厨房地面预先留有的排水地漏进行了封堵。本院认为,被告系具有对天然气设备进行安装、调试资质的企业。原告因住宅装修委托被告将其家中壁挂炉拆下,并完成二次安装,2016年11月20日对重新安装的壁挂炉进行了全面调试,并经过原告现场确认在调试单上签字,原告家中壁挂炉的调试结果一切正常,并没有任何漏水现象,此后原告家中的壁挂炉已开始了正常使用,直至2017年2月14日,期间长达近三个月,并未出现漏水现象,壁挂炉漏水与被告之间并无因果关系。故被告对壁挂炉发生漏水无过错。原告安装的大理石台面,壁挂炉的四根水管管道是从大理石台面穿过的,因此,被告辩称导致壁挂炉进水管发生漏水是第三方行为造成的,该辩称理由成立。另原告在大理石台面安装的过程中,将建发小区建设时在厨房地面预先留有的排水地漏封堵,进一步造成了损失的扩大。对此损失的扩大,原告应当承担责任。综上,原告无证据证明壁挂炉进水管发生漏水与被告的安装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黄文福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5元,由原告黄文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凤琴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巴好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