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311刑初11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2
案件名称
陈西银交通肇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西银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皖0311刑初110号公诉机关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西银,男,汉族,1977年4月20日出生于安徽省寿县,初中文化,蚌埠市隆翔服装厂厂长,住安徽省蚌埠市淮上区,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寿县。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4月7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8日被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以淮检刑诉〔2017〕11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西银犯交通肇事罪,于2017年5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渝、方彦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西银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蚌埠市淮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7日19时39分许,被告人陈西银驾驶皖C×××××号“力帆”牌小型面包车,在本市淮上区沿3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沫河口镇信湾村路口处,撞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盛某1、乔某,造成被害人盛某1当场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西银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盛某1承担次要责任,乔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西银电话报警,后在现场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收处理。被告人陈西银赔偿被害人近亲属经济损失七万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西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造成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陈西银对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经审理查明:2017年2月17日19时39分许,在本市淮上区,被告人陈西银驾驶皖C×××××号“力帆”牌小型面包车沿306省道由西向东行驶至沫河口镇信湾村路口处,撞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盛某1、乔某,造成被害人盛某1当场死亡。经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陈西银承担此起道路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盛某1承担次要责任,乔某承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陈西银电话报警,后在现场被民警带至公安机关接收处理。2017年3月21日,被告人陈西银与被害人亲属达成协议,补偿被害人亲属经济损失七万元,取得被害人亲属的谅解。上述事实,被告人陈西银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户籍证明、查获经过、蚌埠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四大队出具事件单、机动车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证人盛某2、乔某的证言,被告人陈西银的供述和辩解,蚌埠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学尸体检验意见书》、安徽民正司法鉴定所《关于皖C×××××号小型面包车与行人交通事故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蚌埠市公安局交警四大队《道路交通是事故认定书》等鉴定意见,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照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表、安徽省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陈西银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并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西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悔罪,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西银已对被害人亲属进行了补偿,并取得谅解,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陈西银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蚌埠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许 永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亚飞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