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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陕0402执973-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1-28

案件名称

李某与陕西秦人汽车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张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某,陕西秦人汽车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张某,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402执973-1号申请执行人:李某,男,汉族。被执行人:陕西秦人汽车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地址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东南坊村北一街4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000698438046A。法定代表人:徐某,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张某,男,汉族。被执行人:徐某,男,汉族。李某与陕西秦人汽车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张某、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陕0402民初4258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达成如下调解协议:一、张某将其所有的陕西秦人汽车综合贸易有限公司10%的公司股权作价3290000元转让给李某,李某同意用该投资款受让张某个人在陕西秦人汽车综合贸易有限公司10%的股权。二、徐某同意上述股权转让,张某、徐某、陕西秦人汽车综合贸易有限公司于2017年4月10日之前无条件配合李某进行该10%股权的转让变更手续,股权变更手续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张某承担。上述股权变更手续办结后,李某与陕西秦人汽车综合贸易有限公司、徐某再无其他债权债务争议。该案现已执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2016)陕0402民初4258号民事调解书,(2017)陕0402执973号案件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贺轶材代理审判员  鱼 跃代理审判员  于 秦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史玉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