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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0381民初42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辜亚与彭靓、刘晓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湘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湘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辜亚,彭靓,刘晓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湘0381民初423号原告:辜亚,女,汉族,住湘乡市东郊乡西北村。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正连,湖南闻胜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被告:彭靓,女,汉族,湘乡市人,住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被告:刘晓军,男,汉族,湘乡市人,住址同上。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湘潭市岳塘区芙蓉总中路**号上和酒店*楼。负责人:许宏。本院在审理原告辜亚与被告彭靓、刘晓军、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湘潭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辜亚于2017年5月16日以原、被告已经自行达成调解协议为由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辜亚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704元,先予执行费4550元,经本院院长批准予以减免5500元后,由原告辜亚承担3754元。审 判 长  刘桂林人民陪审员  李吹平人民陪审员  吴小阳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尹 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