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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15执117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林珠海犯盗窃罪(2017)粤0115执1170号终结本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林珠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15执1170号被执行人:林珠海,男,1990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怀集县。关于林珠海犯盗窃罪一案,(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照上述生效判决,林珠海应缴纳罚金1000元。因林珠海至今没有履行义务,经本院刑事审判庭移交,本院依法立案执行。在执行本案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林珠海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车管、房管等相关财产登记部门查询,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因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义务,本院已依法将被执行人林珠海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惩戒,并限制消费。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5)穗南法刑初字第158号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应按生效法律文书自觉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林珠海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林珠海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7)粤0115执1170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随时依职权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邓志东审判员  王 涛审判员  郑伟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马伟坚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