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陕0722财保2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胡某某,王某某,何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陕0722财保24号申请人:胡某某,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申请人:王某某,男,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被申请人:何某某(王某某之妻),女,汉族,住陕西省城固县。申请人胡某某与被申请人王某某、何某某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胡某某于2017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城固县董家营某某某房屋以及毗连木片场土地使用权(约2700平方米),担保人城固县某某某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用其位于城固县张骞路南段西侧住楼A座411、412号房屋(房产证号博望镇字第XX**号)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一百六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申请人王某某、何某某所有的位于城固县董家营镇某某某村四间四层房屋一幢以及毗连该房屋的木片场土地使用权(约2700平方米);二、查封担保人城固县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城固县博望街道办事处张骞路南段西侧商住楼A座411、412号房屋(房产证号博望镇字第XXX**号)。案件申请费3520元,由申请人胡某某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陈德强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郝 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