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984执43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董翠翠、李连合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间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董翠翠,李连合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北省河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冀0984执438号申请执行人:董翠翠,女,1983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被执行人:李连合,男,1968年8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河间市。2015年8月17日河间市人民法院作出(2015)河民初字第63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连合偿还原告董翠翠货款27150元,负担诉讼费479元。2017年3月13日原告董翠翠提出执行申请,2017年3月13日河间市人民法院立案执行,执行标的27629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报告财产令,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但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未能采取拘留措施。2017年6月22日将案件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尚未实行债权27629元。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现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凭生效法律文书、本次终结执行裁定书及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明材料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全利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何建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