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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4民终158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9

案件名称

周永、广州市犀利服装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周永,广州市犀利服装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

案由

劳动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4民终158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周永,男,1976年8月14日出生,汉族,住址: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委托代理人:侯星,广东常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广州市犀利服装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香洲区。法定代表人:徐友平,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戴选涛,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杨,广东凯邦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上诉人周永因与被上诉人广州市犀利服装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402民初2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周永于2017年6月21日以已和被上诉人广州市犀利服装有限公司珠海分公司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周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周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为5元,由上诉人周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郭志俊审判员  郭建勇审判员  李 灵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梁煜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