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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403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张文献、孙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张文献,孙静静,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02号原告:李超群,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文献,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孙静静,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汪峰,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李超群与被告张文献、孙静静、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超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超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