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403民初43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李超群与张文献、孙静静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超群,张文献,孙静静,汪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豫1403民初4302号原告:李超群,男,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张文献,男,1983年1月19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睢阳区。被告:孙静静,女,1984年11月2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被告:汪峰,男,1977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商丘市。原告李超群与被告张文献、孙静静、汪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日立案。原告李超群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超群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董凯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朱静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