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中执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蒋孝丹申请俸新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南省临沧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蒋孝丹,俸新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临沧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临中执字第27-4号申请执行人:蒋孝丹,女,1982年生,汉族,贵州市遵义市人,个体工商户,现住临沧市临翔区。被执行人:俸新琳,女,1976年生,,傣族,云南省临沧市临翔区人,农民,现在云南省第三女子监狱服刑。本院在执行蒋孝丹申请执行俸新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各项财产调查措施,除被执行人俸新琳在临沧汇添山泉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中拥有的50万元投资及6.8万元投资收益经本院依法处置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李 舟执行员 罗班高执行员 何云生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磊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