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813民初21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9-25
案件名称
212金付江与徐丙其、吴凤明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付江,徐丙其,吴凤明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813民初212号原告:金付江,男,1971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友智,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烨,淮安市洪泽区高良涧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徐丙其,男,1965年9月4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被告:吴凤明,女,1965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洪泽区。原告金付江与被告徐炳其、吴凤明排除妨害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17日立案。原告金付江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金付江撤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金付江负担。审 判 长 吴克成人民陪审员 许 萍人民陪审员 龙 青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杜 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