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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津0106执15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9

案件名称

范三龙、王铁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三龙,王铁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天津市红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津0106执150号申请执行人范三龙,男,1963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下关区。委托代理人胡伟东,北京重光(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铁成,男,1961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红桥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范三龙与被执行人王铁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案件暂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本案具备执行条件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判长  耿宝东审判员  刘 浩审判员  张礼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樊双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