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陕0924执69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25

案件名称

(2017)陕0924执69号余某甲、余某乙申请执行吴某某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紫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紫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余某甲,余某乙,吴某甲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紫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陕0924执69号申请执行人:余某甲,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申请执行人:余某乙,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系申请人余某甲父亲。被执行人:吴某甲,男,陕西省紫阳县人,汉族。本院在执行余某甲、余某乙申请执行吴某甲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法对被执行人吴某甲采取搜查、司法拘留强制措施后,其向本院履行了标的款20,000元,下余标的款50,000元经调查,被执行人吴某甲现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向本院承诺下余款项分两次全额履行,并由其父亲吴某乙为其提供担保,但本案在短期内无法执行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紫阳县人民法院(2017)陕0924民初68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审判长 胡 伟审判员 陈 良审判员 王雪斌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贺齐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