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525民初1816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7
案件名称
秀英与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奈曼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秀英,王海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奈曼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25民初1816号原告:秀英,女,1984年6月11日出生,蒙古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被告:王海军,男,43岁,汉族,农民,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原告秀英与被告王海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秀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秀英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342元,减半收取171元,由原告秀英承担。审判员 王爱民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友跃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