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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0208执32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6-27

案件名称

胡之武与杨德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17)皖0208执321号胡之武:你与杨德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2016年9月12日作出的(2016)皖0208民初88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7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6月19日立案执行。因你对该判决所确定的义务未能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本通知书后三日内立即履行下列义务。(1)被执行人胡之武立即归还杨德仁借款本金140000元。(1)被执行人朱时田承担案件受理费1550元,执行费2023元,共计3573元。户名:芜湖市三山区人民法院开户行:扬子银行芜湖三山支行账号:20000216638710300000018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将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