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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724执2378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11

案件名称

2378灌南县花园乡兴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朱耀波、朱俊生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灌南县花园乡兴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朱耀波,朱俊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2378号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花园乡兴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住所地灌南县花园乡花园街。法定代表人苏北,理事长。被执行人朱耀波,男,1970年7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被执行人朱俊生,男,1957年4月12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花园乡兴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与被执行人朱耀波、朱俊生借款合同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灌南县花园乡兴业农民资金互助合作社法定代表人苏北撤销申请,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6)苏0724执237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陈 健审 判 员  姚志刚助理审判员  赵晓军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