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5民终3102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26
案件名称
谢胜彬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与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谢胜彬,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5民终310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谢胜彬。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大勇,重庆市永川区双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永川区双石镇大涧口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8569910316X。法定代表人:陈祥志,安全副矿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娅,该公司职工。委托诉讼代理人:游晓雪,该公司职工。上诉人谢胜彬、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纠纷一案,均不服重庆市永川区人民法院(2016)渝0118民初797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在��理过程中,谢胜彬、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均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谢胜彬、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的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谢胜彬、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重庆市同心号煤业(集团)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蒋 科审 判 员 肖 琴代理审判员 肖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汪腊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