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沪0115民初3623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01
案件名称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新乡市新晶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源市新天健精密制造有限公司等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新乡市新晶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源市新天健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陈文波,钱芳,燕坤
案由
融资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15民初36237号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陆家嘴金融贸易区世纪大道88号22层01、07-08单元。法定代表人:FriedrichJüngling,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萱,女。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佳雯,女。被告:新乡市新晶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陈文波。被告:济源市新天健精密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法定代表人:燕坤。被告:陈文波,男,1974年2月17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被告:钱芳,女,1986年9月2日生,汉族,住江苏省苏州市。被告:燕坤,男,1981年3月1日生,汉族,住河南省济源市。本院受理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新晶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源市新天健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陈文波、钱芳、燕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向被告方送达,需要公告送达、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原告德益齐租赁(中国)有限公司与被告新乡市新晶石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济源市新天健精密制造有限公司、陈文波、钱芳、燕坤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陆剑平人民陪审员 黄玉娟人民陪审员 华文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杨雯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