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03民初554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朱美红与刘艳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美红,刘艳莉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03民初5540号原告:朱美红,女,1966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被告:刘艳莉,女,1980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青岛市。原告朱美红与被告刘艳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12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朱美红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美红撤诉。案件受理费160元,减半收取计80元,由原告朱美红负担。审判员 孙 婷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于昕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