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381执27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1
案件名称
陈煜文与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丹江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丹江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煜文,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381执27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陈煜文,男,1975年3月24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丹江口市六里坪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81585453979m。法定代表人:姚宝钦,系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煜文与被执行人湖北给力粮油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2216号民事判决书确认的事项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湖北省十堰市中级人民法院(2016)鄂03民终2216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冯 伟审 判 员 徐 建 林代理审判员 白 云 飞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韵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一)申请人撤销申请的;(二)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销的;(三)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四)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五)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