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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229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子臣与郁立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子臣,郁立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757号原告:谢子臣,男,汉族,1958年2月4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郁立亚,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生,住河北省迁西县。原告谢子臣与被告郁立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谢子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子臣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子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谢子臣负担。审 判 长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翟久强人民陪审员  陈颖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