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冀0229民初275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04
案件名称
谢子臣与郁立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玉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谢子臣,郁立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玉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冀0229民初2757号原告:谢子臣,男,汉族,1958年2月4日生,住河北省唐山市玉田县。被告:郁立亚,男,汉族,1986年5月22日生,住河北省迁西县。原告谢子臣与被告郁立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6月20日立案。原告谢子臣于2017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谢子臣自愿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子臣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8元,由原告谢子臣负担。审 判 长 郭建华人民陪审员 翟久强人民陪审员 陈颖思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 心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