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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云0802执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7-14

案件名称

王燕玲与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杜益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普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燕玲,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杜益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云0802执251号申请执行人王燕玲,女,1975年8月9日出生,汉族,个体户,住普洱市思茅区。被执行人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地址:普洱市思茅区迎春巷3号。法定代表人:杜益华,总经理。被执行人杜益华,男,1962年11月5日出生,汉族,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总经理,住普洱市思茅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王燕玲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云0802民初14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杜益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为由被执行人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杜益华支付申请执行人王燕玲借款本息1696020.00元,负担案件受理费9893.00元,申请执行费19459.00元,合计1725372.00元。现查明被执行人普洱龙华商贸有限公司、杜益华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普洱市思茅区人民法院(2017)云0802执251号执行案件本次执行程序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可随时申请人民法院继续执行。审判长 刘 斌审判员 何春玲审判员 胥迎辉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能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