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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冀0705刑初80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0-19

案件名称

宋某某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宋某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北省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冀0705刑初80号公诉��关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宋某某,男,1984年7月4日出生于张家口市宣化区,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宣化区,户籍所在地张家口市宣化区。2017年1月9日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被张家口市公安局宣化分局取保候审。2017年4月6日宣化区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年5月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以宣化区院公诉刑诉(2017)7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5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丽、王有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张家口市宣化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2月17日15时36分许,高速交警宣化大队民警赵晓军、马建新等人在宣化南执法警务区检查一辆车牌号冀��×××××的白色奇瑞牌小轿车时,发现驾驶人宋某某有酒驾嫌疑。经抽血检验,宋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40.07mg/100ml,属于醉酒驾机动车。公诉机关提供如下证据: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证人王某1的证言,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驾驶人血样登记表,破案报告,归案说明,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宋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对其在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刑罚。被告人宋某某对起诉书指控其的犯罪事实供认,无辩解意见。经审理查明,2016年12月17日中午,被告人宋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车牌号冀G×××××的白色奇瑞牌小轿车和妻子从半坡街宣化东高速口上高速回家,15时36分许,宋某某行至宣化南高速口时,被在宣化南执法警务区检查的高速交警宣化大队民警赵某、马某等人查获。经抽血检验,宋某某酒精含量为140.07mg/100ml,属于醉酒驾机动车。上述事实,有以下经当庭举证、质证,本院予以认证的证据证实:1、证人王某1的证言证实2016年12月17日中午,其和宋某某一起吃的饭,宋某某喝了白酒驾驶一辆奇瑞轿车从宣化东高速口上的高速回家,在宣化南口被民警查获的经过;2、被告人宋某某的供述供认其2016年12月17日中午喝了半斤白酒,驾驶一辆车牌号冀G×××××的白色奇瑞牌小轿车和妻子从半坡街宣化东高速口上的高速回家,在宣化南口被民警查获的经过;3、张家口市法医鉴定中心酒精含量鉴定意见书,证实宋某某酒精含量为140.07mg/100ml;4、驾驶人血样提取登记表证实宋某某因涉嫌酒后驾驶被查扣进行血��提取;5、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归案情况说明证实案件的立案、侦破情况和被告人宋某某归案的经过;6、现场执法照片;7、宋某某驾驶证照片;8、机动车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实宋某某驾驶证的领取时间及其驾驶的车辆的基本情况;9、户籍证明证实宋某某的年龄和身份情况。本院认为,被告人宋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80mg/100ml,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检察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其建议对宋某某在拘役四至五个月,并处罚金判处刑罚的量刑建议,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宋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当庭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结合本案的事实和被告人宋某某的认罪、悔罪态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宋某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刑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所判罚金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王国勤审 判 员  王 平人民陪审员  王海乐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强相关法律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驾,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五十二条【罚金的判处】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