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津02民终1995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12-21
案件名称
冯亮、田斌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亮,田斌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2民终199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亮,男,1978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天津市侨友实业公司职工,住天津市河东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术丛,天津津阳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志新(冯亮之父),男,1951年9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河东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田斌,男,1985年7月17日出生,汉族,自由职业,住天津市河西区。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亚卿,天津可维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冯亮因与被上诉人田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认为,因当事人二审期间提交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2016)津0102民初4023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共计48431元,全部退还上诉人冯亮。审 判 长 翟均勇代理审判员 王 晶代理审判员 张 泽二0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唐 啸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