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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博民执字第753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范京博、博山区山头镇尖古堆西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淄博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范京博,博山区山头镇尖古堆西村村民委员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0)博民执字第753号申请执行人:范京博,男,1971年9月19日出生,汉族,朱博山区。被执行人:博山区山头镇尖古堆西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博山区山头镇尖古堆西村。法定代表人:宋文忠,主任。本院在执行范京博诉博山区山头镇尖古堆西村村民委员会餐饮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申请执行人范京博申请撤销博山区人民法院(2010)博民执字第753号案件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淄博市博山区人民法院(2010)博民执字第753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宋锡宽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