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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0482执保247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8-06-24

案件名称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龙得海实业有限公司、闫东平、孙全英、闫秋萍诉讼保全一案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汝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汝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汝州市龙得海实业有限公司,闫东平,孙全英,闫秋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南省汝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0482执保247号申请执行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姬淑玲,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汝州市龙得海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汝州市。法定代表人:闫秋萍,系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闫东平,男,汉族,1966年12月15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孙全英,女,汉族,1966年3月21日出生,住汝州市。被执行人:闫秋萍,女,汉族,1964年9月11日出生,住汝州市。案由:诉讼保全。申请人河南汝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汝州市龙得海实业有限公司、闫东平、孙全英、闫秋萍诉讼保全一案,汝州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豫0482民初55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已对被执行人闫东平所有的位于汝州市3处房产,闫东平和孙全英共同享有所有权的位于汝州市的7处房产予以查封。(2017)豫0482民初5536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豫0482执保247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张志豪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韩佳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