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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722执44号

裁判日期: 2017-06-22

公开日期: 2017-08-27

案件名称

王永刚与尚会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上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永刚,尚会娟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上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豫1722执44号申请执行人王永刚,男。被执行人尚会娟,女。本院在执行王永刚与尚会娟追偿权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 祯审判员 冯华彬审判员 张志远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任光华 来源:百度“”